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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羊绒标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优质羊绒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羊绒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理》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纯羊绒标志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 局注册的证明商标,是用于证明羊绒产品的羊绒纤维含量、质量、服务方面的标志,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毛协)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业务上受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指导,会址设在北京。

  第四条 中毛协是纯羊绒标志的商标注册人,享有纯羊绒标志的商标专 有 权。

  第五条 中毛协以自愿为原则,以产品的羊绒纤维含量、质量及售后服务保证体系为依据,接受羊绒产品生产、经销企事业单位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后,签订《纯羊绒标志使用协议书》,颁发《纯羊绒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申请单位方可使用纯羊绒标志。

  第六条 中毛协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 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的领导与监督。中毛协全面负责纯羊绒标志产品的评审、实施工作。评审、实施工作必须体现第三方公正性。

第二章 使用纯羊绒标志的条件

  第七条 纯羊绒标志适用于山羊绒制品( 包括纱线、针织品、面料、服装及其它纺织品 )。

  第八条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羊绒产品生产、经销活动的企业均可申请使用纯羊绒标志。

  第九条 纯羊绒标志是高品质羊绒产品的标志,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纯羊绒标志产品所用的原料品质必须达到《纯羊绒 / 羊绒混纺标志产品技术手册》 * (以下简称〈技术手册〉)规定的标准;

2、 纯羊绒标志产品的品质指标必须符合《技术手册》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申请使用纯羊绒标志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生产、经销羊绒产品的历史在两周年以上;

2、 产品应具有一定批量(或商业化);

3、 具备先进的工艺手段和完备的检测手段;

4、 加强企业基础管理 并按 GB/T19000 ( ISO-9000 )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5、 具备有效的售后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纯羊绒标志的使用单位,因故被中毛协注销标志使用权的产品,须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期,产品质量稳定并达到本管理规则的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方可重新申请使用纯羊绒标志。

第三章 纯羊绒标志的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使用纯羊绒标志的单位,应按本规则第七条规定分类向中毛协提出申请,填报《纯羊绒标志使用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纯羊绒标志的单位,在递交《纯羊绒标志使用申请表》的同时,应向中毛协提交下列文书和样品:

1、 工商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2、 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一份;

3、 《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国家统计局国统字 [1993]254 号, B101 表);

4、 《财务状况》(国家统计局国统字 [1993]254 号, B103 表);

5、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距申请日半年内,复印件)一份;

6、 申请产品的样品。

7、 GB/T19000 ( ISO-9000 )质量保证体系证书(复印件)。

  第十四条 中毛协纯羊绒 / 羊绒混纺标志管理办公室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书和样品按本规则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凡符合条件者予以受理,并发给《纯羊绒标志受理通知书》。未被受理者,亦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经形式审查未通过者,允许复报一次,复报期限为两个月内,复报未达到以上规定的,一年内不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 中毛协自受理之日起,应在三个月内完成以下工作:

    1、技术评审:由纯羊绒/羊绒混纺标志管理办公室按产品分类,移交中毛协纯羊绒/羊绒混纺标志

评审委员会,依据《技术手册》的规定作出技术性评审结论;

    2、实地考察:必要时,中毛协将依据本规则第十条规定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3、总审评定:凡通过技术评审及实地考核的单位和产品,由中毛协纯羊绒/羊绒混纺标志管理办公

室汇总造册,作总审评定;

    4、书面通知:中毛协将评定结论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通知其办理如下事项:

     (1)签定《纯羊绒标志使用协议书》

     (2)交纳规定的有关费用

     (3)领取《纯羊绒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4)领取纯羊绒标志。

    5、上报备案:中毛协在给申报单位办理纯羊绒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一个月内,将纯羊绒标志使

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第四章 纯羊绒标志产品的